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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艳丽与时志勇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
法定继承 遗产范围
裁判要点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产范围无法确定,应判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时玉扬与老伴儿生有两女一男,长女时艳玲,次女时艳丽,小儿时志勇。老伴儿于1997年去世,时玉扬于2012年12月10日去世。时玉扬在封丘县振兴路北名下有房产一处(面积约30平米),1999年时志勇主持翻拆新建,面积约为60平米。北屋于1989年翻拆后由时志勇居住,未有房产证等手续。南北屋的翻建费用均由其姨姑等共同筹建。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封丘支行的定期存折于2012年12月8日被时艳玲代取。时艳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位于封丘县振兴路中段路北时玉扬名下的房子已被翻拆,面积改变且未办理新的房产手续。原告不能对翻拆房屋的投资状况提出证明,不能证明系其父母的遗产,且未对房屋提出价格评估,遗产范围无法确定。对于被告提出的其父生前存款部分,鉴于原告未领取此款且不能证明取款用途,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被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此系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首先,分析下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该法律规定改变了“出嫁女不再享有继承权”的封建遗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详列了导致继承权丧失的几个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结合本案,原告时艳丽享有继承权,享有提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其次,分析下继承顺序。本案系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系子女间争夺父亲(其配偶已早逝)的遗产纠纷,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位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的继承顺序是同位的,不存在长幼之别。
最后,分析下本案的焦点问题,即“继承什么”的问题,法律术语即遗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即是房产问题。鉴于原告诉请分割的房产,并非其父亲房产证上的房屋,因为该处房屋已经翻建,翻建后的房屋并未取得新的房产证,加之原告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翻建房屋时的出资状况,致使法院审理时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