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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关键词
非法同居 哺乳期抚养
裁判要点
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解除。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女方生活,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第9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 2013年农历二月二十九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21日生育一男孩李甲,现随原告贾某生活。因家务琐事双方争执发生矛盾,原告贾某2014年农历正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另查明,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年平均收入为9416.10元。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李甲,因未满两周岁,处于哺乳期,而且一直跟随女方生活,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女方抚养。被告李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参照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9416.10元的标准,按30%计算,每年支付抚养费为2824.83元。关于彩礼款一事,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且双方同居后生育子女,对返还其彩礼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非婚生男孩李甲由原告贾某抚养,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5年的抚养费1177元。以后每年的1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的抚养费2824.83元,直至李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裁判理由
这是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我国自2003年实施婚姻登记管理,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纠纷,法院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应一并予以解决。
结合本案,显然原被告系非法同居关系,原告贾某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解除。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非婚生男孩李甲的抚养问题,原则上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结合本案,男孩李甲随母亲贾某生活更加适宜,身为孩子的父亲即被告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被告李某系农民,无固定职业,可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标准予以认定,确定30%的给付比例即每年2824.83元的抚养费标准有法有据,同时考虑被告自身的实际情况,判决每年支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亦恰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