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选指导性案例]
祁某某玩忽职守案
关键词
职责义务 不作为
裁判要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9条
基本案情
被告祁某某,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11年、2012年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两次申报企业贴息项目,申请国家对其贴息扶持。该公司为获得贴息扶持,伪造些许扶贫材料。被告人祁某某身为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时并未实地查看便对其验收过关,致使该公司分别获得25万元、40万元的国家贴息补助。另查明,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项目申报获批类同,获得了35万元的国家贴息补助。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祁某某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的认罪态度较好,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理由
这是起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件,这里重点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展开评析。
首先,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理解。笔者认为,“职责”应理解为法定的或者职务上以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结合本案来说,被告祁某某的职务为封丘县扶贫办科技股股长,其职责为分管科技扶贫、产业扶贫、小额贴息、社会扶贫及驻村扶贫等工作,但是在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申报的企业贴息项目中,被告并未认真履行甚至怠于履行验收的义务,辩护人关于没有明确规定怎样验收、验收人承担什么样职责的辩护意见应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渎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要求为必然因果关系,但对于玩忽职守罪,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确定为“或然因果关系”,因为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同时应强调区别于“工作失误”的辩解。对于工作失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但由于具体制度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的弊端、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措施不当、方法不对等以致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却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不负责任等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被告祁某某的情形明显不属于工作失误,应认定为玩忽职守,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