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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转用审批 非法占用
裁判要点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2条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占用的107复线与纬八路交叉口东北角新乡平原新区原武镇西关村的19.11亩耕地上建设水稳站,改变了被占用土地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李某某认罪态度好,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理由
这是起典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对耕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结合本案来讲,五村民将自己的责任田租给被告李某某办石料厂,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被告供述并未办理临时用地合法手续,且监察大队在巡查过程中,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停工通知书。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某在尚未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水稳站,涉案土地达19.11亩,达到了数量较大标准,造成了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