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封丘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执案和信用卡诈骗案。该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常务副院长聂建红,着法袍 、执法槌,披挂上阵,坐堂问案。庭审中,聂院长查事实、重证据,以案说法;被告人听得明、说的清,当庭认罪。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处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和其妻给王某供应一批酒,价值185800元。王某向杨某支付酒款165800元,后发现该批酒有问题要求杨某退款。之后杨某退还王某7000元,另出具一张欠王某158800元的欠条。2016年5月王某持该欠条起诉杨某,封丘县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杨某及其妻子退还王某酒款15882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在有一定收入和财产的情况下,拒不申报个人财产,经封丘法院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3月份左右为刘某办理了一张郑州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为20000元。该卡办理后,被告人杨某告知刘某因其名下没有其他信用卡,属白卡,故光大银行信用卡未办理出来。之后被告人杨某在被害人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信用卡激活,并将该卡内的20000元消费,后逾期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杨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又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就信用卡诈骗事实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