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翟忠与被告新乡市金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马天士(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封丘县法院审理后做出(2016)豫0727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新乡市金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翟忠人民币7720元,被告马天士承担连带责任。新乡市中院维持了该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马天士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翟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天士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天士至今未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马天士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号:4107261971XXXX1215
执行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7年1月5日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727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72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户籍所在地:延津县司寨乡小仲村
举报电话:0373—8288873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