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季红翠与被告高鹏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6)豫0727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高鹏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季红翠人民币865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高鹏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季红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鹏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鹏华至今未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高鹏华
性别:男
年龄:27
身份证号:4107271990XXXX5611
执行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7年3月23日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727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65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户籍所在地:封丘县黄陵镇白王村
举报电话:0373—8288829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