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环。但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社会诚信环境不佳等诸多原因,许多生效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执行难”成了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破解执行难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政治使命,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河南高级法院提出的“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面对这一困局和难题,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执行难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振奋精神,科学筹划,勇于负责,敢于担当,顽强拼搏,坚决打赢“破解执行难”这一场攻坚战,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一、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正确认识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于法院自身,既有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的因素,也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的情形。于法院外部,既有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甚至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因素,也有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消极配合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等外部环境因素。此外,还存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二、对“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认识
在以往的法院执行工作当中,“执行不能”案件通常被笼统的归类于“执行难”案件中,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执行不能”案件是不属于“执行难”案件范畴的。“执行难”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而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的案件,如被执行人藏匿行踪、转移财产,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等;而“执行不能”案件则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执行实务工作中,一般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后皆无结果,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就归类于“执行不能”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对于“执行难”案件与“执行不能”案件要明确进行划分,最高人民法院也于近期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对上述两类执行案件进行分类统计。
三、如何界定基本解决“执行难”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个基本”的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着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