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却不思悔改,从新做人,而是利用干扰屏蔽器干扰锁闭车门方式,伙同他人盗窃车内贵重物品,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赵某程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加之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判处许某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现年27岁的赵某程,31岁的许某务,系江苏省丰县人。
2017年4月26日中午12时许,赵某程伙同刘某某(在逃)利用干扰屏蔽器干扰锁闭车门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到长垣县食博园北区南大门右边的黑色本田SUV(豫GXUxxx)车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2017年8月1日中午12时许,赵某程、许某务利用干扰屏蔽器干扰锁闭车门方式,将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封丘县文化路某火锅店门口的白色奥迪车(新车无号牌)内40000元现金盗走。
2017年8月17日上午10时许,赵某程、许某务利用干扰屏蔽器干扰锁闭车门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滑县中国银行门口的黑色奥迪车(豫J57xxx)后备箱内的一箱高仿五粮液白酒盗窃走,后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高仿五粮液白酒一件价值2600元。
另查明,赵某程于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程、许某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赵某程、许某务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赵某程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许某务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赵某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