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健康、文明、正确地利用互联网络,提升我院干警规范、文明使用互联网的意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健康科学的知识信息,消除互联网络的不良影响,倡导良好上网行为习惯,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氛围,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鼓励干警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知识学习,了解信息,开阔眼界,沟通交流,丰富生活。积极为干警进行网上学习与交流创造条件。
第三条 干警上网要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网络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院有关制度规章和纪律要求。健康、文明地使用互联网络。
第四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干警上网不能耽误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不允许干警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否则,予以督查通报。
第六条 干警上网要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为目的。任何干警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盈利性活动,一经查出,予以通报。
第七条 干警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
第八条 广大干警应本着对自己、对法院、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培养良好的上网行为,自觉做到“十不准”。即:不准在网上随意发布公共信息和在网上散布谣言;不准侮辱、欺诈他人;不准在网上交友和约会网友;不准沉溺网上游戏、聊天;不准盗用他人网上地址和账号;不准制作、传播网络病毒;不准散发垃圾邮件;不准浏览黄色或反动网站及各种有害信息;不准破坏网络设备和程序;不准随意公布个人和家庭信息。
干警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报告任何违反干警上网规定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
第九条 大力开展对干警的网络道德教育和良好上网习惯的培养,通过多种形式使干警认识到网络的利弊,让干警清楚不良上网习惯对自己身心的危害性,引导干警正确地使用网络,把网络作为学习知识和提高素质的有效工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