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城乡一体化的切入点、促进农村发展的增长点。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群众自愿、就业为本、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以完善规划、破解资金、土地瓶颈、兑现优惠政策和加快示范社区建设为重点,积极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社区方面走到了全国的前列,为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有益的探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如何定位,如何发挥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区建设?是我们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扞卫者、建设者,妥善处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活动的司法规范引导,及时调研影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法律障碍和缺陷,为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司法和立法建议,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依法、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着眼大局,提高为民意识。思想意识是行动的指南。在建设农村社区的进程中,只有解决好意识上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人民法院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应有的功能。建设富裕、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广大农民的心愿,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因此,基层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理念,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让法官深入农村,贴近群众,直接感受人民群众的艰辛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培养法官亲民爱民的思想感情,切实把亲民爱民转化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为,使法院各项工作贴近农村、面向基层。
二、着眼审判,提供司法保障。基层法院要妥善审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维护稳定、规范引导、监督制约作用,切实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讲,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危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二)发挥人民法院通过民商事审判活动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民事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有序推进。(三)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化解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争议。(四)创新工作思路,办理好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类执行案件。
三、着眼效率,落实“诉讼便捷”。 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及时保护,这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但现阶段农民,因其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相对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重点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诉讼群众。二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上下功夫。对于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在推行巡回办案上下功夫。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四是在改进和规范裁判文书上下功夫。提倡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的法律文书。
四、着眼未来,积极献言献策。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涉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前期规划、征地、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二是新型农村社区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三是新型农村社区建成后的后续发展和日常管理方面的法律问;三是新型农村社区与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法院要做好前瞻性研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对于需要从政策层面完善的,法院要及时提出政策性建议;对于已有法律政策规定,但被有关部门忽视,影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法院要服务好应急调整,提出改进意见。针对当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立法还不健全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范围内,注重参照惯例,积极稳妥处理相关案件,而不应因为立法的滞后而无所作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应从法律的角度尽快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
总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重大而长期的历史任务,也是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举措。法院工作只有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合拍、共振,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