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一案,25名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以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然与政府部门对抗,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横行乡里。该组织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先后在禹州市市区及梁北镇、火龙镇等地有组织的实施 聚众赌博、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3起,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组织通过帮助骨干成员承揽工程、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酬劳,奖励车辆给骨干成员,为被刑事追究的组织成员家属发放现金安抚,购买车辆用于犯罪活动等方式支持该组织犯罪活动,维系、壮大组织势力。
该组织通过聚众赌博、强制送料、暴力开发、高利放贷、强占债务人、担保人房产或公司经营场所等违法犯罪手段,巧取豪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向60人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金额1.7057亿元,非法获利4152.68万元。通过非法强占某KTV,获取营业额共计1870.46055万元,非法获利562.71505万元。以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庭审前,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有关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梳理存在的争议证据,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各项合法权益。
省扫黑办、许昌市相关职能部门及禹州市人大、禹州市政协、禹州市委政法委、禹州市纪委监委、禹州市扫黑办、禹州市公安局、禹州市司法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