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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法治日报整版报道全国扫黑除恶经验,河南两案一亮点再受关注!

        发布时间:2020-08-31 18:56:38


        专项斗争迎来起诉审判高峰期:在法治框架内决战决胜扫黑除恶    


        7月30日,以余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审判过程中,法院为12名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派了辩护律师,通过仔细梳理每名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最终依法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12年,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则被适用缓刑。

        “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我们特别注重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实体和程序公正,切实保障人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诸暨市法院刑庭副庭长王知礼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这只是司法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一个缩影。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大量涉黑涉恶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迎来起诉审判高峰期,各级司法机关坚守法治原则,保持法治定力,严格依法办案,以审判为中心、用证据说话,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

        依法办案

        对140多册案卷材料进行重点研判、综合分析和关联对比,审查起诉阶段赴外地(异地管辖)对27名犯罪嫌疑人提押审讯80多次,召开案件研判分析会10多次……说起前不久办结的占某某等27人涉黑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来成感慨万千。

        “正是因为对每个证据、每个犯罪事实严格把关,才顺利认定此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4个特征,及时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罗来成说。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占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

        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嫌罪名多,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这“三多三难”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共同特征,办案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司法机关迎难而上,通过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院院庭长办案机制,探索异地办案、集中管辖等系列措施,提升办案质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做到依法、准确、从快、有力惩处涉黑涉恶犯罪。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各地司法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证据,不拔高、不降格、不凑数,做到不枉不纵。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直告诉记者,最近在办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时,他发现涉案的25名人员中,有4人存在临时被纠集、在犯罪现场没有实际动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这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各地司法机关对严重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等涉黑涉恶犯罪严惩不贷的同时,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7月28日至29日,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谢某某等14人涉黑案,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件顺利办结,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彰显了司法公正。

        “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从实体上来看,司法机关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及恶势力的界限标准,合理定罪量刑;从程序上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真正把法治精神贯穿办案始终,确保了办案质量,维护了公平正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评价说。

        保障权利

        “杨某占羁押期间在医院接受治疗,虽然日常交流没有问题,但他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病情不稳定,离开医疗监护容易出现危险。”不能间断的治疗遇上不可缺席的庭审,让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涛犯了难。

        在征得杨某占本人及其主治医生同意后,6月29日上午,建安区法院将杨某占等20人涉黑案的庭审现场通过内网延伸至杨某占的病房,开始了一场既严肃又有温度的庭审。

        质证、辩论、陈述……首犯杨某占进行了长达1小时40分钟的自行辩护。网络庭审画面流畅、语音清晰,杨某占的诉讼权利丝毫未受影响。

        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人权保护理念,严守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力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刑事辩护全覆盖,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在周某等38人涉黑案中,湖北法院为被告人指派了32名法律援助律师,协调安排律师通过远程视频会见被告人。

        与此同时,江苏、广东、陕西、湖南、湖北等地司法机关多措并举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前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庭审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

        为防范冤错案发生,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申请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今年6月,刘某旺等21人涉黑案在陕西省武功县开庭审理,有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审查后及时向检察机关发函,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及时给予答复,确保了定案证据的合法性。

        安徽桐城法院为年龄偏大的被告人安排医务人员待命,为聋哑被告人提供手语翻译并指定辩护人;湖南嘉禾检察机关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严格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司法理念……公正司法有力度有温度。

        “尽管不少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可谓罪行累累,但其合法诉讼权利仍应得到保障,这是体现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在这方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受了考验,得到了检验,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打财断血

        5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森等74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陈某森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7503万元。本案判处罚金共计1.45亿元。

        “这一涉黑组织存在时间长达20年,要完美剥离涉案财产,区分陈某森等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存在特别大的困难。”承办检察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周洁坦言。

        周洁介绍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阶段,重点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细查陈某森涉黑案的财产问题,提出将财产卷单独制册。之后抽丝剥茧,依法认定涉案财产,获得法院的支持和采纳。

        记者梳理发现,依法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几乎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标配”——为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生血”能力和死灰复燃的机会,司法机关充分运用财产刑处罚手段,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努力实现“黑财清底”。

        河南等地法院出台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审判执行工作指引,详细规范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湖南法院明确要求建立扫黑除恶涉财产刑案专项台账,实时掌握执行进展;广东等地法院就涉黑涉恶财产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各地努力实现涉案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彻底摧毁、打垮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认真处理好“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涉黑涉恶人员与一般企业经营人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切实保护合法财产、合法经营。

        “是涉案财产还是合法财产,最主要的是看其与犯罪的关联性。如果财产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阮齐林说,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做到在法治框架下“打财断血”。

        张建伟评价说,司法机关依法开展黑恶案件“打财断血”,避免“一刀切”,严格区分涉案财产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助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声誉,得到人民群众更广泛的拥护和支持。


        李含富案:庭审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公诉人出示涉案财产的相关证据,法官讯问被告人李某富对证据的处置意见时,其一脸不屑地说:“既然这样了,我的财产想拿走就拿走吧。”

        旁听席上出现一阵杂音。

        审判长韩轩当即回应:“被告人的言论是错误的。合法的财产宪法和法律依法予以保护,违法的财产或者犯罪所得的财产必须依法处置。法庭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置涉案财产,违法所得必须追缴,合法财产依法保护!”

        庭审现场顿时静了下来。

        这是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富涉黑案时的一幕。《法治日报》记者全程跟踪采访此案庭审过程,感受到法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严谨、公正。

        “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必须始终坚持法定标准,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济源市人民法院院长韩轩说。

        第一被告人李某富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小庄村把持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23年,群众背地称其为“皇上”“南霸天”,多名被害人被打后不敢报警、不敢住院,有的被害人甚至被迫远走他乡。

        检察机关将李某富涉黑一案移送到济源市法院时,案卷多达200多本,是用一辆面包车拉到法院的。涉案被告人43人,涉嫌51起违法犯罪事实,查扣涉案财产5.28亿元。

        “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又是异地指定审理,就由我担任审判长吧。”曾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担任多年副庭长的韩轩迎难而上,与员额法官范红海、王浩杰组成合议庭。

        “涉黑案件的审理更要体现出庭审实质化,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此案要办成精品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要经得起检验。”韩轩与合议庭成员夜以继日地阅卷,拟写阅卷笔录。

        记者注意到,此案中,济源市法院创新了庭审模式。

        被告人出庭有合有分。法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通报被告人诉讼权利,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发表公诉词时,被告人全部到庭;审查51起违法犯罪事实、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逐个到庭。整个庭审环环相扣、井然有序。

        庭审的第二轮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合并进行,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审过程又严谨、有序,毫无拖沓感。

        审判长在每天正式开庭前,都会对前一日的庭审情况进行“庭前3分钟”总结点评,该回应的当庭主动回应,指出有关诉讼参与人的不当行为,把问题说在法庭。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在不影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前提下,我们没有墨守成规,而是量身定制了庭审模式,保证庭审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韩轩解释道。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被告人进行辩解时,法庭不仅重视,还当庭要求公诉人进行回应。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富的部分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确,应为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李某富的辩护律师当庭就部分事实的定性问题提出异议。

        公诉人回应道:“被告人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相关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争议进行了明确回应:被告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借故生非,纠集多人随意、当众或伺机殴打被害人,其行为目的并非要与被害人斗殴,也不是单纯的要伤害被害人的身体,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20天的庭审结束后,记者发现,庭审笔录长达1032页、51.8万余字,诉讼参与人消耗盒饭1.2万余份、矿泉水400多件。一审宣判时判决书长达473页,涉案财产处置表就有30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得到回应。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9名组织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前不久,全国扫黑办召开挂牌督办案件新闻发布会,李某富涉黑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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