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民、牛某世、崔某利等10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民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其余9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70000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民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刑满释放。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民当选为渑池县某村村委委员,负责村东组事务。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民伙同时任村主任刘某军、东组组长牛某世、群众代表李某玉和崔某珍、被告人崔某利、郭某卫等人,以东组村民挡路、挖掘机断路相要挟,借机向氧化铝粉货车车主索要钱财,所得钱财支付挡路村民工资后,按人头(每人一百)发放给东组村民,以获取村民支持。2014年12月一里河村换届选举中,王某民当选村主任,刘某军当选监委主任、崔某利当选监委委员、崔某珍当选村委委员,郭某卫当选群众代表。
当选后,王某民、牛某世、崔某利等人利用村组干部身份,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领域以村民阻拦施工相威胁,又多次向项目承包商、施工方等索要钱财。期间,王某民安排、指使代某强、米某强、崔某利等人组织大量村民在争议地界,持械与邻村村民对峙强行盖房。王某民在担任村主任期间,拉拢、培植崔某利、崔某珍、刘某生、代某强、刘某征等人为亲信,逐渐控制村组公共事务,把持基层组织政权。2018年6月该村换届选举中,王某民再次当选村主任,崔某珍、代某强当选村委委员,刘某生当选监委主任,崔某利当选监委委员,牛某世、刘某征分别当选东、西组组长。
该村因村委与党支部常年不和,相互告状,被县委组织部评定为党组织软弱涣散村之一,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选派整顿工作队对村里进行集中整顿。在整顿动员会开始后不久,被告人王某民等村委干部,默许、纵容西组组长当众大声质问工作队长,干扰会议致使会议中断无法进行,会后被告人王某民在工作队、镇领导全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大声呵斥向工作队反映问题的党支部委员,形成了以王某民为首要分子,牛某世、崔某利、刘某军、崔某珍、李某玉为重要成员,刘某生、郭某卫、代某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民、牛某世、崔某利、刘某军、崔某珍、李某玉、郭某卫、刘某生、代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村民挡路断路、阻拦施工相威胁、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中代某强敲诈勒索38160元,属数额较大,其他被告人犯罪数额均超过40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民、代某强、米某强、崔某利组织村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经公安民警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民、崔某利、代某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退赃退赔和罚金履行能力等,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