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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调解效率高 巧化纠纷解民忧

        【我为群众办实事】诉前调解效率高 巧化纠纷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2-09-23 18:43:14



           “咱们的调解员工作效率真高,这么快就解决了困扰我们四年多的心病,我们心里非常激动,太感谢了!”9月17日,两位原告代表孙某、许某某面对封丘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马恒伟激动地说。 

            据了解,这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为封丘县应举镇某村的18户村民,被告为河南某某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流转应举镇某某村村民的土地种植的树木已4年有余,与原告某村18户村民种植的玉米、金银花的土地相邻。原告认为被告种植的树木直接给原告的玉米、金银花造成了损失。18户村民曾找到村两委、镇政府反映情况,虽经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而无果。 

             后来,18户村民将河南某某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封丘县法院,要求赔偿农作物经济损失费10000元,并清除树木。在审查立案时,封丘法院立案庭庭长马恒伟考虑到原告以及被告公司的法人都是应举镇人,为了双方今后的发展,尽量不伤和气调解解决。马恒伟想到封丘县诉前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李应荣和双方是同乡,又和部分当事人熟悉,于是便委派李应荣进行诉前调解。 

            李应荣接案后,第一时间阅读卷宗,勘验现场,联系村乡干部了解案情,找准症结所在,另一方面,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等方式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争议很大。原告认为通过实际丈量,受损害的玉米、金银花共有3.18亩,要求被告赔偿农作物经济损失费10000元,并清除树木,而被告则认为树木离农作物有5米远的距离,大部分没有什么影响,只有与原告相邻最近的一行树木稍微有点影响,只同意赔偿2000元,影响农作物的树木明年3月底清除,双方一度僵持不下。经过李应荣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协调,释法明理,最终于9月17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把对农作物有影响的树木全部清除。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场把赔偿款履行。至此,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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