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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送礼也属犯罪

          发布时间:2009-08-17 18:11:36


          新华社消息,近日,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现公司罚金20万元,并判处这家公司法人代表袁悦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法院审理查明,在广西河池水任至南宁公路施工期间,被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现公司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支付技术装咨询名义,5次给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巨额回扣,数额达185万元,工程结束后,审计部门在对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破绽,移送司法机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欣路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袁悦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直接参与向广西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行贿,遂作出上述有罪判。

        在老百姓看来,现在办件事情请客送礼时属正常,难道单位“送礼”也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在国内外旅游等。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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