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肖院长!要不是您的积极调解,我的案子真不知道啥时间才能了结.这下好了,达成调解协议了,我的心也放下了,真不知咋感谢您啊!”这是日前原告邵某来封丘法院领调解书时激动地对肖院长表达谢意的情景。
肖飞院长去年12月份在潘店镇段堤巡回审判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肖院长多次召集合议庭成员讨论此案。从庭审情况来看,该案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原告举证不力,除有一个孤立的证人证言外(为传来证据),没有其它证据提交;二是被告对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不与认可,且对立情绪较大(开庭时被告未到庭,仅其代理人到庭);三是经合议庭调查本案原被告实际有劳务合同关系,但缺乏证据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为了使原告及时获得赔偿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肖飞院长决定调解结案,并制定了调解方案。
肖飞院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肖飞院长先后六次给双方的代理律师打电话调解,初步缓和对立情绪后,又把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耐心调解。肖院长讲,尽管本案原告的举证不充分,但事实是存在的,乡里乡亲的要本着互帮互谅的原则处理纠纷,该承担的责任是逃脱不掉的,与其推诿躲避不如主动抱着积极的态度面对。同时,受害方得理要饶人,不能期望值太高,要依法诉求……经过肖院长一番耐心的劝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共赔偿原告邵某各项损失5万元。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之前被告张某支付原告邵某10000元人民币,下余40000元人民币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
该案本来是一起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在肖飞院长的积极努力调解下结案,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及时维护了合法权益,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