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的宪法是人民宪法,最核心的规定就是对人民权利和福祉的保护。因此,宪法是民众日常生活身边鲜活的制度,与普通百姓和全社会福祉都密切相关。在此疏理下我国的宪法史,以更好地了解宪法和学习宪法,更好地融入到法治社会中去!
宪政思想的萌芽
鸦片战争后,国门被迫打开,西方思想开始流入中国。以王韬、郑观应为代表的知识分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富强不在于船坚炮利,而在于民主政治。面对中国高度专制这一事实,知识分子们选择以“国家富强”的角度去接受西方的宪政价值,使得统治者和人民都能接受,但近代中国的现状并没有因此改善,相反情形每况愈下。
君主立宪之戊戌变法
中日甲午战争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立宪改制主张。在对西方民主制新的认识基础上,他们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民权。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明确提出“开制度局以定宪法”,首次使用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并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试验,虽然失败了,却提供了宪法史上最初的经验与教训。
晚清的立宪运动
晚清政府迫于国内外压力,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君上大权是“正文”(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9条);另外,该文件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限制君权的条款。可见,在整个预备立宪过程中清王朝始终摆脱不了立宪与君权的矛盾纠缠。这使得康梁代表的改良派彻底丧失了信心,也让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更加坚定了推翻清政府的决心。
中华民国宪法的演变
1906年,孙中山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宪法。即在欧美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之外,参酌中国国情另立考选权和监督权,其实质并无不同,旨在克服三权分立的弊病。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成立,同盟会领导人之一的宋教仁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鄂州约法》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地区性重要文件。它宣告了湖北地区封建专制主义的地方制度的死亡,和资产阶级共和地方制度的诞生,也为后来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供了蓝本。后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组建都督府。1911年,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在汉口召开,通过并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它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建立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