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胜利后,组建成立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并实施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被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的公布而取代,又被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大总统期间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直至1936年,国民党立法院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五五宪草在形式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实质上为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制造了宪法依据,最终却因时局变化而胎死腹中。
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其基本特点是: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
解放战争取得基本胜利后,1949年9月21日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该部宪法诞生于“文革”后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相较于七五宪法,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左”的指导思想的条文,但仍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观点,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并且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所以,从整体上说它还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此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总的来说,宪法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尤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从根本上促进了宪法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