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仲裁请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确切地讲,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其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由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