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张建成,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东举,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杨东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蒋建波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陈金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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