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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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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在伊滨区政法工作会议上,洛阳高新法院发布了《洛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矛盾纠纷成讼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为伊滨科技产业新城发展提供更加精准、高效、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分析报告》指出,诉讼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晴雨表”,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更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作用发挥的“主战场”。2022年年初,根据洛阳市委市政府、洛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以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区法院案件管辖调整,从2022年3月份开始为伊滨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分析报告》结合2022年度洛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案件受理情况,分析案件分布、成讼特点和成讼原因,针对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综合施策、联动治理的意见建议,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质增效把脉问诊、祛疴治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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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ygxqfy.dnwxkj.com/upload/167705111819876805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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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http://lygxqfy.dnwxkj.com/upload/166124860112441828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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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20年9月1日起,对省内黄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介绍了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意义,并就有关规定内容作出说明。新闻发布会由河南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陈兆法主持。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发布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王韶华副院长指出,河南高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以及推动铁路法院、检察院改制转型的具体体现。河南高院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同意河南高院对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要求河南高院科学合理确定管辖案件范围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河南高院及时向省委政法委报告,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沟通。在此基础上,河南高院制定了《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与省检察院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关于集中管辖的法院和管辖区域,王韶华副院长指出,实行集中管辖主要依托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施,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9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或抗诉的环境资源案件。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6市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等3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三门峡除外)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对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省内黄河流域地域范围,王韶华副院长指出,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以河南高院印发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试行)》(豫高法〔2019〕233号)为基础进行确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地域范围是9个地级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辖的44个市、县(区)和7个开发区等,上述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均属于省内黄河流域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具体包括:1.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洛阳市:偃师市、新安县、孟津县、洛宁县、栾川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洛龙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吉利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安阳:滑县;5.鹤壁市:浚县;6.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7.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博爱县;8.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9.三门峡市: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卢氏县、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10.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王韶华副院长强调,要坚持司法便民原则,省内黄河流域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均应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诉讼材料,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尽可能采取网上送达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集中管辖法院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积极采取巡回审判、网络审判等方式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落实司法公开规定,扩大审判效果。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介绍了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等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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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ygxqfy.dnwxkj.com/upload/16528449371474871907.pdf 洛中法〔2022〕16号关于深化高新区体制改革后调整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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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ygxqfy.dnwxkj.com/upload/165284332486229415.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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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不再管辖以洛阳市老城区、瀍河区、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上述行政案件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洛阳市老城区、瀍河区、偃师区、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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