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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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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松:本院受理原告丁永超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永超请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28005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联系人:王法官18639269012 0392-3385312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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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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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彬、李坚正: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永红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国庆、原审被告李克民、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李克彬、陈俊、李坚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庭:综合庭承办法官:王治 0392-3385717(办) 邮编:458030原审原告:李国庆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616室张静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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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11民2917号之二靳贵英:本院受理原告温新芳与被告靳贵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本案按原告温新芳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承办法官:郭法官联系电话:0392-3385215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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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鹤壁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要求,自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8:00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邮寄等方式提交诉讼材料、案件查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恢复开放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在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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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611民3100号之二 张俊先:本院受理原告岳金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俊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岳金城医疗费38 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俊先负担。张俊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郭法官联系电话:0392-3385208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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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6民终996号 胡金松:本院接受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上诉人孟华、苏慧诉被上诉人李长文、胡金松、原审被告申强、苏宁、原审第三人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代为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民终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孟华、苏慧撤回上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庭:综合庭承办法官:武文英0392-3385331(办)邮编:458030上诉人:孟华、苏慧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01室武文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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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611民初2822号之二 李海宽:本院受理原告邢振堂诉被告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振堂借款本金65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3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邢振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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